汕尾日报讯 (记者 陈晓铭 通讯员 王晓怀) 6月19日凌晨1时许,陆丰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:甲子镇某餐饮店发生火灾,火灾烧损一台风扇、燃气炉、雨棚等物品。火灾过火面积约13平方米,未造成人员伤亡。 接警后,陆丰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开展火灾原因调查,经现场实地勘验、询问当事人等相关证据材料,火灾原因为该餐饮店朱某在顶楼天面使用燃气炉烧食用油,油锅过热出现明火,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。在进一步调查后,认定朱某存在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,对引起火灾的当事人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。 市消防部门提醒,过失引起火灾会被依法拘留,情节严重者,还将承担刑事责任。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鉴,安全用火用电,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,及时清除火灾隐患,避免因过失引发火灾事故。 |